个人独资公司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

来源:免费取名网 2020-09-26 16:11:37

个人独资企业一、 家住山东的张知律师于 2006 年 2 月 1 日 夜间接到在北京读大学的儿子张小强的电话 请 他赶紧到北京帮助处理债务纠纷 原来张小强在读大学二年级时就做起了计算机生意并注册 了个人公司 生意较好 但 1 月份的一笔生意近 20 万的生意因上当受骗 卖出的都是假冒伪劣 产品按合同约定张小强要赔偿全部损失 但张小强称自己财产仅 6 万元 无偿还能力 于是对 方要求其家长负连带责任声称若不偿还 就起诉到法院 张小强怕事态闹大无奈 请父母出面 帮助解决 这一案例即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问题 请问:假如你是张知律师 请分析案情 提供分析 分析问题的思路 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 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 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 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 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也就是说, 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 投资人就 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 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对方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二、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自立于其家庭。2000 年 8 月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 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 5 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 10 名,对此 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 并不需要为职工banli社会保险, 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 万元。刘某决定于 2001 年 10 月自行解散企业, 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 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 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banli职工的社 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 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的理由 是否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6)黄某是否 承担责任? 答案: 、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 (1) 规定, 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 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 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 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 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 ,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 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 、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取名,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 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banli变更登记。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取名, 刘 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banli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 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 、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banli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 的立法规定、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banli社会保险 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 出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按照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 、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 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自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 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才可以依法由家庭 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而应当是由刘某个 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取名,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 法。(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 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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